提供大家有關著作權法的一些資訊.<來源: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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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大家有關著作權法的一些資訊.<來源:法務部網站>

<b> Myrtle </b>  發表時間: 2003/11/28 10:09:03 PM<br>提供大家有關著作權法的一些資訊.是我從法務部網站找到的.
以下資訊來源:法務部網站---法律常識 http://www.moj.gov.tw/chinese/c_lifelaw_3.aspx#9

【案 例 29】 麗麗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她喜歡聽張惠妹的歌,她的同學文成有一張張惠妹的專輯,麗麗想只是自己聽聽而已,用燒錄機自己燒錄一張,有沒有犯法?
【解 析】一、為什麼我國著作權法要處罰盜版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除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保障。 二、歌星出版CD的目的在於賺取金錢,麗麗要聽張惠妹的歌,原應該自己買一張張惠妹的CD,或是向同學借CD,如果擅自以燒錄機燒錄一張張惠妹的CD,就不能說沒有侵害到張惠妹的著作權。三、著作權法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包括供自己及營業使用,只是處罰之輕重不同而已:)1)供自己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供銷售或出租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3)供銷售或出租,並以銷售或出租賺取生活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案 例 30】 志強在某大學商學院就讀,會計學的教科書是用原文,一本就要一千五百多元,志強看同學拿到影印店影印,並裝訂好,看起來跟原文書並不相上下,一本才五百多塊錢,真筏算,就向同學借了一本原文書送到影印店影印,志強是不是違反了著作權法?
【解 析】縱使供自己使用,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物,著作權法亦設有處罰之規定,而影印亦為重製之一種方式,故志強之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會被判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影印整本原文書,與在圖書館裡閱覽某篇文章,認為有利用的價值而影印某篇的情形不同,後者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可以不用處罰。

【案 例 31】小娟很喜歡音樂,尤其是正在流行中的音樂,但這類的音樂會或CD都蠻貴的,因此,打開電腦想從網路上下載,但又不知道那些可以下載?那些 不可以下載?
【解 析】著作權法處罰之重製行為,是「擅自」重製,亦即未經著作權人或著作財 產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行任意重製,如事先徵得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而重製,就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因此,在網路上下載 音樂,如果是付費的或是免費的或是供大量散布傳播(如打歌)的,都可 以下載,且免費下載之音樂或其他著作,通常於「儲存檔案」或「另存新 檔」時,就會「存檔」,而不同意下載的,則不能存檔(甚至不讓你列印 )。雖然學界有人主張如果不是營利的話,對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經濟 利益影響不大的話,應該保留社會大眾一個空間,讓他可以自由利用,但 在司法實務上,沒有辦法作這種解釋,而必須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處理,仍 以有沒有經過授權作為判斷的依據。
<hr>
<b> 部 </b>  發表時間: 2003/11/28 11:12:03 PM <br> ㄟ~問個小白問題~那如果在我家發現一張燒的音樂光碟,我堅持說我是去夜市買的,不是自己燒的,那我會不會被處罰啊~~ <hr>
<b> Vickie </b>  發表時間: 2003/11/28 11:14:23 PM <br> 應該會吧?購買盜版的行為也是違法的,不是嗎? <hr>
<b> Cheng-chen </b>  發表時間: 2003/11/29 4:29:36 AM<br>關於著作權法,有一個非常詳盡的網站:
<a href="http://www.copyrightnote.org/" target="_blank">著作權筆記</a>
建議有疑問的人可以去看看裡面的[著作權大哉問]。
若是還不懂,其實可以直接去問那個站長啦...

另外回答NINA在別的地方問的問題...
<font color="#913093">1.</font>補遺的那些文字量確有多到觸法。以"報導"的角度,轉載小段文字是可以,但是以"小小夢想之遺失的完結篇"原來所轉載的文字量來看,已超出"報導"的角度。
<font color="#913093">2.</font>是否為營利行為,並不是判決"是否違法"的依據,而是判決處刑的輕重依據。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慈善團體,基於非營利目地而要轉載文章到他們刊物上,也是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權,若沒取得授權而轉載文章,法院也是會判這個公益慈善團體有罪的。

以上是CC個人對著作權的了解,不知道正不正確就是了。<hr>
<b> Nina </b>  發表時間: 2003/12/1 10:34:56 AM<br>多謝cc啦。
我其實最想講的是,這件事情基本上已經有違公平交易法了,真想問問公平會對這種事情的意見。

當然童鞋們po上原文以毒攻毒也是觸法行為啦。只能希望以後出版社別再出這種漏子了。

ps新編輯yaya也真可憐,一上任就遇到這種烏龍事情。呼籲一下,yaya啊,我們不是針對你這個小編啊。<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