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十九世紀中葉英國女性地位概述

【原文】WOMEN'S STATUS IN MID 19TH-CENTURY ENGLAND--A BRIEF OVERVIEW

二十一世紀的女性得很有想像力才能了解如果她早生一百五十年日子會有多不一樣。我們把今日女性能擁有職業視為想當然爾的事。我們也把女性要單身或婚姻、要不要生兒育女等等選擇視為理所當然。
十九世紀中葉的女性可是沒有這些選擇權的。大部份女人是處於只比奴役好一些些的境況。她們沒有多少選擇,只能聽命於男人,因為絕大多數都是由男性握 有全部的資源,女人們則無法獨立謀生。富有的寡婦或是未婚女子則是幸運的例外。當女人決定獨身,則會招致不贊同或是憐憫。她不能有孩子或是和男人同居── 因為社會懲罰的代價太大了。她也不能從事職業,因為女人是沒有機會的。
  女孩們所受的教育遠低於男孩們的,她們不得去上大學,也因此只能做低薪的工作。女人們唯一的目的就是結婚生子。在當時,女性人口比男性多上三十六萬(九百一十四萬比八百七十八萬),而有百分之三十的女性,過了二十歲仍未婚。殖民地的男人比較多,因此鼓勵未婚女子移民。
  大多數女性無從選擇只得結婚,而一但結婚她們所擁有的一切、繼承來的和賺來的全自動歸於她們的丈夫所有。這表示,如果有犯法罪過等發生在她身 上,只有她的丈夫有權告發。再者,婦女人身的權利──換言之,使用她的身體的權利──屬於丈夫。這不但是由律法明文,而且女人們也口頭允諾了的:婚誓中寫 明了她發誓要服從丈夫,而這誓言則是每個新娘在神及眾人面前立下的。直到二十世紀晚期,女人才得以把這種承諾自婚誓中略去。
  在一八九0年,女醫生先驅Florence Fenwick Miller(生1854-歿1935)曾簡明地描述女性的地位:「在由男性所訂的律法的約束下,女性被化約為常人難忍的淒苦悲慘的狀況,她成了合法的奴 隸……任人獨斷專橫的支配,要有像樣的對待唯有取決於她主人的善心。」(摘自於National Liberal Club的演講稿)
  每個男人有權強迫他的妻子行房和生育。無需理由,他可以把孩子帶走,送至它處撫養。他可以恣意花用妻子繼承來的遺產去包養情婦或招妓。某時某地,這樣的事情的確發生過,情節甚至更為嚴重。任舉一例來說,在忍受了多年的歐打後, Susannah Palmer於一八六九年逃離了她那與他人通姦的丈夫,開始了新的人生。她找到工作、努力儹錢,為她的孩子建立一個家。但後來被丈夫找到奪走她所有的東西、只留下她孑然一身,而這可是法律所允許的。在憤怒中,她拿刀刺他,但立刻被起訴。
  如果女人不滿意自己的境遇,她無法可想也無力改變,很少有例外。只有一些很特殊少數的案例,否則女人是不能離婚的。在一八九一年前,女人如果逃 離無法忍受的婚姻,警方可以逮捕並把她送回,而她的丈夫可以囚禁她。教堂、法律、習慣和歷史認可這一切,社會也是允許贊同的。而這可不是由於律法老舊過 時,一八五七年的新婚姻法案重申這種不平等。婦女不得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但男性卻可以用這個理由把妻子休離。
  任何反抗的跡象總迅速地被父親、丈夫、甚至兄弟等父權消滅。William Blackstone法官曾宣佈對不服從妻子可以施以「適當的懲罰」。還有其他的手段:在一八九五年,Edith Lanchester的父親捉到她後把她送入瘋人院,因為她和男人同居。身為一個馬克斯主義信徒和女權主義者,Edith Lanchester在道德上和政治信念上都反對婚姻。
  對富人來說,家中的財富自動傳給男性子孫,如果女兒有繼承到一些什麼,那也只有小部份。女人只有在沒有兄弟、出身富裕、維持未婚的狀況下,才能獨立。非常富有的女子可以訂婚前協議、信托她的財產,但大多數的例子中,婚姻剝奪了婦女的資產,並將它們送給丈夫。
  在這種情況下,另有一個令人不安、甚至是虛假偽善的概念並存──女性被視為女神般崇拜。R.J. Cruikshank在他的文章中對這種矛盾的形象有極佳的描述。
  若只閱讀維多利亞時期的小說或是觀看古裝電視劇,則很容易會忘記當時大多數女性都只是勞工階級。出身於窮困的家庭,約八歲到十二歲左右,她們就 得開始工作直到結婚。婦女的命運因此取決於她的丈夫。如果他賺的錢足以維持她的生計,那麼她通常可以辭去工作,不然的話,她得持續工作一生,只有在生產時 可以休息。她所賺的一切皆屬於丈夫的。
  沒有機會做高薪的工作,婦女只有少數幾種可選的行業。大半多是家庭服務業,而剩下的若不是不需訓練的工廠女工便是農務勞動。給婦女的唯一需要技能的工作便是服裝定製業,但那也是地位低下且薪資低廉的工作。在一八四0年代,飽受剝削的女裁縫一行還曾引起轟動的訟案。
  賣淫在維多利亞時期的英國是很普遍的,多半是「臨時工」,成為婦女走投無路的下策。由於沒有社會救濟制度這種安全網、而且錢是由男性控管,因此孤注一擲的婦女被迫只能求助其他男人,出賣自己討生活。
女 性的服裝象徵著她們受限的生活。用帶子束縛於緊身褡內,穿著好幾層累贅麻煩的裙子,裙擺拖曳至地阻礙行動的自由。在一八五六至一八七八年間,富有人家們流 行「圈環裙」〔為支撐長裙而用硬有披在架子上做成的襯裙〕,取代穿多層的襯裙,但這種圈環裙仍舊是累贅、難堪的。因為當坐下時,前面會翹起掀開,令人受 窘。裙身非常的寬,導致有些女性在布料掃到火爐或蠟燭著火後,被火焰吞噬身亡。
(圖片/cage crinoline:http://www.farthingales.on.ca/cage_crinoline.html)
一八五一年,Elizabeth Miller在美國設計了比較合理的服飾,由Amelia Bloomer推廣。這款新服裝包括了一件外套、土耳其式的褲子及穿在褲子外及膝的裙子。這種裝扮被認為不端莊、沒有女人味,儘管它很實用,但卻招致厭惡 和蔑視的反應。曾在海斯汀舉行發表會,講者Atkins小姐還親自穿了這種女用燈籠褲裝扮上場。(圖片:http://www.nps.gov/wori /bloomer.htm)
  雖然女人自出生便被灌輸、教導要接受她們這種謙卑的地位,但還是有許多人勇於反抗,有些女性分析、探討及出版有關婦女地位的書籍。Dale Spender所著的《Women of Ideas》 (Pandora 1982)中可以找到關於這些著作精采的評論。
  十九世紀初期至中葉,社會制序面臨新挑戰,一種新的學說興起,鼓吹著自由的思想、倡導獨立自主和法律改革。黑奴被解放,中產階級的男性要求享有與擁有土地的仕紳階級相同的投票權。在這種氛圍下,Barbara Leigh Smith等人開始訴求女性也應該由這種被奴役的處境中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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